赌博案被告取得从轻处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2-06 08:37) 点击:410 |
赌博案被告取得从轻处理 案例分析 被告人黄某某系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设在广西XX市的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业务经理,在2014年10月下旬起至11月4日临时参与足球世界杯赌博,于2014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控以赌博罪,涉嫌赌款X万元。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辩护理由有: 一、被告人黄某某只是因爱好足球世界杯一时兴起临时参与赌博,其它时间从来没有参赌,他帮少数朋友投注完全是出于义气,并非为了牟利,因而被告主观恶性不大,不符合“以赌博为业”。 二、被告人黄某某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赌博行为供认不讳。 三、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没有掌握的赌博行为的真实情况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表现。 四、公安机关办案中收缴的所谓的14万元“赃款”其实是2014年11月2日由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通过黄某某支付给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中的一部分,非黄某某赌博所得。 五、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七、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赃给公安机关,并积极动员家属缴纳罚金。 八、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建议在1年以下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律师分析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属于坦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没有掌握的赌博行为的真实情况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认定被告人张某偶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5款、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四、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办理黄某某涉嫌赌博一案中,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当天就押解黄某某到当地银行取出不确定款项14万元作为“赃款”扣押;公诉人把只有一点可能的事情列为其赌博盈利数额,这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赌博罪及赌博金额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六、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总结:法院采纳苏超家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黄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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