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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律师辩护词

金牌苏超家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谭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谭XX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谭昭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其母亲早逝,父亲多病,管教不到位,加之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贪图一时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被告人谭XX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伙同他人一起入室盗窃新圩镇XX百货商店和北流市XX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中被告XX与他人一起盗取价值3万多元的香烟、4000元的白酒及手提电脑,全部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和起获全部赃物。被告XX被关进北流看守所后,通过律师请求其亲属积极退赃,2014522日,谭XX通过其父亲谭XX北流市XX店代表李XX退赔现金890元,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小型轿车一辆(属于谭XX所有),被告人XX已积极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认真考虑。
 
、本案被告人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谭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已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家中有年老多病的父亲,母亲多年前病逝,家中收入来源极端有限,整个家庭都靠被告积极务农打工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建议在31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A、广西玉林地区数额巨大起点为10000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计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点刑为3年计算,被告人作为共犯盗窃财物总计50000元,比数额巨大起点多出40000元,按照每多1000元增加一个月计算为40个月,计算总的基准刑为64个月。

B、同时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被告人在本案所起所用较小,并未进入商户实行入户盗窃行为,只是开车在外等候,按照此规定如取其中值按照40%计算,应为3.8年。

C、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8%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3.42年。

D本案中被告XX与他人一起盗取价值3万多元的香烟、4000元的白酒及手提电脑,全部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和起获全部赃物,被告人XX已积极退赔1.4万元给受害人,对于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取其中值25%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2.56年。

E、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8%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2.36年。考虑到入室盗窃增加2个月和累犯情节增加基准刑25%,本案被告人谭XX量刑为31个月。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性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谭昭是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31个月。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被告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XX给予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

                                             苏超家律师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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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协调解决xx在xxxx有限公司 做工头受重伤不治身亡的赔偿问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2-06 08:41)     点击:342

关于请求协调解决xxxxxx有限公司

做工头受重伤不治身亡的赔偿问题

 

司法局领导:

您们好!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悲愤的心情,强烈地向您们反映我们所遭遇的不幸和冤屈。我们的亲人XXX在帮XXXX有限公司做工时,因发生意外头部受重伤,进入重症监护室10多天以来一直昏迷不醒,近乎植物人。然而,从事发的XX日至今已有十几日,作为雇用单位的XXXX有限公司一直采取回避推卸的态度,从来没有正面回应我们的合理要求,没有给我们任何赔偿和补偿,只是一味地推三推四。我们对此非常愤怒,恳望你们出面主持公道组织调解,通知双方代表协商解决有关善后工作及赔偿问题。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

2015XX日上午,XXXXXXXX三人应XXXX有限公司的要求,到该公司装砖车间棚上顶把以前割下的围边瓦重新安装回去的收尾工作。上午930左右,XXXX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XX喊他们三人去搬走水槽废料。他们当时说:等我们做通以前割下的围边瓦重新安装回去的收尾工再去做。上午X左右,当他们收拾完工具准备收工时,该公司的的XXX叫他们先把一部分等废料搬到鱼塘旁,完成后,大约上午X左右,XX说:因为搬到鱼塘旁太远,他就叫我们把十几条废料搬到窑的另一侧。由于废料所在位置的空间太小,加上有水管柱阻拦,无法直接在地面上搬走,他们只能在地上把废料拉上窑顶,通过窑顶再从窑顶另一侧由XXXX丢下地面,再由XXX把十几条废料拖到旧废料堆放处。在搬最后一根废料时(大约接近中午12)XX的脚踩到一块松脱的砖头,脚下一滑就从3米多高的窑顶跌了下去,头部先触到地面。XXXXXX先后帮忙把XXX扶起,发现XXX头部右面两处受伤出血,当时问XXX已不能回答。之后,XXXX有限公司的三名机修工闻讯赶来,XXX也赶到用手机打电话喊人开厂里的皮卡车来,XXX和三名机修人员一同把XXX抬上皮卡车并随车陪同送到XX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在下午500左右,XXX仍在手术室,当晚700左右,XX动完手术被推出手术室并被送往重症监护室(IPU)。入院时XXX在医院门口见到XXX公司的一位老板拿钱叫XXX拿钱到医院交费处交费,他又领药给XXX拿到医生处,在离开医院前,XXXX又拿出100元给XXXXXX作陪护的伙食费。

XXXXXX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十几天,因脑部受伤严重而导致深度昏迷不醒而成植物人状态,至今无法唤醒。在入院此后的日子里,XXXX有限公司不再派人来看望,也不再拿钱来抢救。

如今,已87岁的XX76岁的XXX两位老人晚年独子生死不明,不啻晴天霹雳世,巨额医疗费用无从着落;而XXXX有限公司不理不睬、不闻不问的冷漠态度更是令全体亲属雪上加霜、悲愤不已,令老人痛不欲生。因此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为民作主,责令XXXX有限公司先行赔付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人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押金等合计约XX万元

特此请求!

                  

                    

申请人:XXX (XXX之父)

                                 

    XXX (XXX之母)

                           

  电话:XXXXXXXXXX

                     

代理人:XXX

                   

   电话:XXXXXXXXXX

                     

2015128

��刑的10%以下。

六、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总结:法院采纳苏超家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黄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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