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协调解决xx在xxxx有限公司 做工头受重伤不治身亡的赔偿问题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2-06 08:41) 点击:342 |
关于请求协调解决xx在xxxx有限公司 做工头受重伤不治身亡的赔偿问题
司法局领导: 您们好!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悲愤的心情,强烈地向您们反映我们所遭遇的不幸和冤屈。我们的亲人XXX在帮XXXX有限公司做工时,因发生意外头部受重伤,进入重症监护室10多天以来一直昏迷不醒,近乎植物人。然而,从事发的X月X日至今已有十几日,作为雇用单位的XXXX有限公司一直采取回避推卸的态度,从来没有正面回应我们的合理要求,没有给我们任何赔偿和补偿,只是一味地推三推四。我们对此非常愤怒,恳望你们出面主持公道组织调解,通知双方代表协商解决有关善后工作及赔偿问题。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 2015年X月X日上午,XXX、XXX、XX三人应XXXX有限公司的要求,到该公司装砖车间棚上顶把以前割下的围边瓦重新安装回去的收尾工作。上午9:30左右,XXXX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XX喊他们三人去搬走水槽废料。他们当时说:等我们做通以前割下的围边瓦重新安装回去的收尾工再去做。上午X左右,当他们收拾完工具准备收工时,该公司的的XXX叫他们先把一部分等废料搬到鱼塘旁,完成后,大约上午X左右,XX说:因为搬到鱼塘旁太远,他就叫我们把十几条废料搬到窑的另一侧。由于废料所在位置的空间太小,加上有水管柱阻拦,无法直接在地面上搬走,他们只能在地上把废料拉上窑顶,通过窑顶再从窑顶另一侧由XX、XX丢下地面,再由XXX把十几条废料拖到旧废料堆放处。在搬最后一根废料时(大约接近中午12点),XX的脚踩到一块松脱的砖头,脚下一滑就从3米多高的窑顶跌了下去,头部先触到地面。XXX和XXX先后帮忙把XXX扶起,发现XXX头部右面两处受伤出血,当时问XXX已不能回答。之后,XXXX有限公司的三名机修工闻讯赶来,XXX也赶到用手机打电话喊人开厂里的皮卡车来,XXX和三名机修人员一同把XXX抬上皮卡车并随车陪同送到XX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在下午5:00左右,XXX仍在手术室,当晚7:00左右,XX动完手术被推出手术室并被送往重症监护室(IPU)。入院时XXX在医院门口见到XXX公司的一位老板拿钱叫XXX拿钱到医院交费处交费,他又领药给XXX拿到医生处,在离开医院前,XXXX又拿出100元给XXX和XXX作陪护的伙食费。 XXX在XXX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十几天,因脑部受伤严重而导致深度昏迷不醒而成植物人状态,至今无法唤醒。在入院此后的日子里,XXXX有限公司不再派人来看望,也不再拿钱来抢救。 如今,已87岁的XX和76岁的XXX两位老人晚年独子生死不明,不啻晴天霹雳世,巨额医疗费用无从着落;而XXXX有限公司不理不睬、不闻不问的冷漠态度更是令全体亲属雪上加霜、悲愤不已,令老人痛不欲生。因此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为民作主,责令XXXX有限公司先行赔付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人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押金等合计约XX万元 特此请求! 申请人:XXX (XXX之父) XXX (XXX之母) 电话:XXXXXXXXXX 代理人:XXX 电话:XXXXXXXXXX 2015年12月8日 六、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总结:法院采纳苏超家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黄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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