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了十几年的离婚案终于曲终人散,各奔前程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06 08:43) 点击:914 |
闹了十几年的离婚案终于曲终人散,各奔前程 苏超家文档 案情分析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3登记结婚,1992年4月生育大儿子,1994年5月生育大女儿,1996年10月生育二女儿,1999年4月生育小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文化修养、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不严肃的生活作风问题,令原告在众人面前顔面尽失,无地自容。婚后不到二年,双方争吵不断,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破裂。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有失自尊的夫妻生活,原告于三年前曾提出协议离婚,虽然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2014年2月原告正式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未获法庭支持。起诉至今夫妻关系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夫妻已经分居生活两年。因原、被告双方已无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失去意义,便于2015年3月重新起诉离婚。 庭审分歧 原告认为应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儿子和小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为有利于儿子和小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大女儿随被告生活。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律师分析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不到二年,双方争吵不断,虽然生育有四个儿女,但被告和原告间都是互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破裂。随着原被告夫妻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与被告多次争吵要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 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或处分居状态。 原告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时常争吵, 时间已近20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有不严肃的生活作风问题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被告有不严肃的生活作风问题,作为女人有时用手机自拍裸体照,不听原告规劝,这与原告的道德观念和农村习俗格格不入,使夫妻感情走向破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性格不好,双方时常因一点家庭琐事争吵, 加上对原告十分冷淡,原告完全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夫妻的恩爱。 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有失自尊的夫妻生活,原告于10年前曾提出协议离婚,虽然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经10年多时间实践证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激化,更因被告恶习难改,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已无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失去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妇、为人母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多年,四个儿女自出生不久至今一直都是由原告的父母抚养、照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1997年以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生活不和谐, 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已无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失去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二、两个儿子和小女儿一直与原告家人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家人携带,为有利于儿子和小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大女儿随被告生活。孩子在18周岁前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开支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结语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判如所请,解救当事人于苦难之中。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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