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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律师辩护词

金牌苏超家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谭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谭XX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谭昭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其母亲早逝,父亲多病,管教不到位,加之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贪图一时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被告人谭XX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伙同他人一起入室盗窃新圩镇XX百货商店和北流市XX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中被告XX与他人一起盗取价值3万多元的香烟、4000元的白酒及手提电脑,全部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和起获全部赃物。被告XX被关进北流看守所后,通过律师请求其亲属积极退赃,2014522日,谭XX通过其父亲谭XX北流市XX店代表李XX退赔现金890元,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小型轿车一辆(属于谭XX所有),被告人XX已积极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认真考虑。
 
、本案被告人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谭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已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家中有年老多病的父亲,母亲多年前病逝,家中收入来源极端有限,整个家庭都靠被告积极务农打工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建议在31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A、广西玉林地区数额巨大起点为10000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计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点刑为3年计算,被告人作为共犯盗窃财物总计50000元,比数额巨大起点多出40000元,按照每多1000元增加一个月计算为40个月,计算总的基准刑为64个月。

B、同时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被告人在本案所起所用较小,并未进入商户实行入户盗窃行为,只是开车在外等候,按照此规定如取其中值按照40%计算,应为3.8年。

C、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8%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3.42年。

D本案中被告XX与他人一起盗取价值3万多元的香烟、4000元的白酒及手提电脑,全部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和起获全部赃物,被告人XX已积极退赔1.4万元给受害人,对于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取其中值25%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2.56年。

E、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8%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2.36年。考虑到入室盗窃增加2个月和累犯情节增加基准刑25%,本案被告人谭XX量刑为31个月。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性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谭昭是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31个月。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被告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XX给予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

                                             苏超家律师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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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纠纷案被告一方的律师代理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06 08:44)     点击:1736

法院判决结果:法庭采纳被告代理人苏超家律师的代理观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排除妨碍纠纷案被告一方的律师代理词

                      苏超家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院受理的XXXXX一案代表XXX出庭代理,现在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判时参考。

一、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是一种无理缠讼的行为。

首先,在经公证的赠与书中第一点提到,在四名被告的一楼屋肚内西边留出内空2.2米宽给后面房屋出入,另开小门。20156月被告在拆建后已完全按此约定在一楼屋肚内西边留出内空2.2米宽给后面房屋出入,并在原来的对应位置另开了小门。

   其次,2015910,原告的全权代理人XXX(答辩人的父亲)要求XX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前来实测被告建房的面积。经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实地测量,被告所建的房屋从街道木屋檐滴水起至后墙边只有28.3,比赠与书短了0.2,证明被告屋后还有0.2宽的面积属于被告所有。当时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还测量到答辩人在一楼屋肚内西边已留出内空2.2米宽给后面房屋出入,并开了小门。由此证明答辩人已完全按赠与书的要求履行。

    然而,原告在诉讼请求第一项却请求法院从被告的屋前至屋后留出28.5米长、宽2.2米的通道,还要拆除已封闭的围墙及通道上的排水管。这不仅不符合公证赠与书和双方的协议书,更不符合常情。赠与书及原被告双方的协议没有任何一处写有从屋前至屋后留出内空2.2米宽给后面原告单独出入,这是原告故意曲解,为其无理要求作铺垫,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行不通,如果原告是被告的情况,相信连其自己也不会答应。因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二、原告对被告的要求不合理,自己违约侵权在先,却口口声声要求被告守约。

   公证赠与书中第二点提到,在赠给XX的房屋内必须留出2宽见光度作前后屋通风采光使用,并允许前屋开后门或侧门,留出的2不入房产证面积。

第三点提到,前后房屋之间留出2采光,双方的墙体不准出窗头、雨蓬。

就以上两点,原告目前完全不按照赠与书及双方于2001528签订的<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来落实执行,原告在前后房屋之间留出2采光的面积中建有1.2宽伸出的走廊,侵占了原告和被告两户的公用采光地,对被告而言明显是一种侵权。

原告要求填满被告的屋后深沟,其实并非什么深沟,而是被告在自己的屋后留出的排水设施。就这点,原告是无权说三道四的,因为被告是在自己的地面上留排水设施,如果有少部分使用到前后屋的公共采光部分,由于是地上排水,并未影响到采光的功能,原告无权就此指责被告,因为他侵权违约在先,原告的走廊,首先侵占了两户的公用采光地,赠与书说未拆建前保持原状,但现在已拆建,原告也应立即拆除妨碍公共采光的走廊部分。

何况被告所建房屋的地基是顺着街道面而建,在城市里新建房屋的地基都要按市建规划及街道规划来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违犯。这段排水设施能防止被答辩人的积水渗入答辩人屋内及渗湿墙壁;其次是防止被告的后门不被高出一截的土面堵住。并且被告在屋后仍有0.2作排水用。至于公用采光部分,被告也有权在不影响双方采光的情况下作一些有利于排水防潮的设施。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由上可见,被告的在屋后预留排水设施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权在自己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对被告作恶人先告状、阻挠被告的事。

三、原告要求在1.2米通道内建排水沟和拉水电线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双方约定。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由法律条文可见,只有在没有其它通道可行的情况下,被告一方才有可能为原告提供排水和通过水电提供便利。而原告完全有条件在自己的土地上通水通电通排水沟,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的适用情形;何况原告的全权代理人梁先新在居委干部的调解时明确表示:同意把原来从侄子XXX等被告房屋地下经过的排水沟改道,改从自家房屋地下流到公共排水沟。

何况无论是赠与书还是双方的协议书,均没有约定在留出内空1.2宽的通道中允许原告可以在作排水沟及作通水电的另外用途。双方于2001528签订的<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第二点中约定,在被告的一楼屋肚内西边留出内空2.2米宽的通道的土地所有权和建筑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这个约定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现在被告拆旧建新的房子登记在四名被告的名下,房子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归四名被告所有。因此,如果被告不同意,不论出于什么样的藉口,原告完全无权要求在2.2米宽的通道中作排水沟及作通水电的另外用途使用。

因此原告要在留出内空1.2宽的通道中作排水沟及作通水电使用完全是无理要求,不符合法律和实际,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告只想着有利于自己的生产,方便自己的生活,却是以侵害别人权利为代价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苏超家律师

  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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