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XXX,男,19XX年X月XX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619XXXXX,住址:XX市XX路XX里XX号。 被答辩人:XX,男,成年,汉族,X岁,住址:XX市XX路X里XX号。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说的排除妨碍是一种一般侵权,一般侵权要求侵权人应有侵权的故意,而本案中答辩人既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没有侵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侵害被答辩人权利的问题,相反被答辩人却侵害了答辩人的权利。 首先,在经公证的赠与书中第一点提到,在答辩人的一楼屋肚内西边留出内空2.2米宽给后面房屋出入,另开小门。2015年8月答辩人在拆建后已完全按此约定在一楼屋肚内西边留出内空2.2米宽给后面房屋出入,并在原来的对应位置另开了小门。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根本是无事生非,无理缠讼。 其次,经公证的赠与书中第二点提到,在赠给梁成的房屋内必须留出2米宽见光度作前后屋通风采光使用,并允许前屋开后门或侧门,留出的2米不入房产证面积。 第三点提到,前后房屋之间留出2米采光,双方的墙体不准出窗头、雨蓬。 就以上两点,被答辩人目前完全不按照赠与书及双方于2001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来落实执行,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首先,被答辩人在前后房屋之间留出2米采光的面积中建有1.2宽伸出的走廊,侵占了原告和被告两户的公用采光地,对答辩人而言明显是一种侵权,被答辩人应该立即拆除伸出侵占公用的2米采光大约10.3平方米面积其中一部分的走廊。 2015年9月10日,被答辩人的全权代理人ZZZ(答辩人的父亲)要求XX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前来实测答辩人建房的面积。经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实地测量,被告所建的房屋从街道木屋檐滴水起至后墙边只有28.3米,比赠与书短了0.2米,证明答辩人屋后还有0.2米宽的面积属于答辩人所有,并不能算作公共采光部分,答辩人可以在自己的这部分地面上留排水设施。当时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还测量到答辩人在一楼屋肚内西边已留出内空2.2米宽给后面房屋出入,并开了小门。由此证明答辩人已完全按赠与书的要求履行。 至于被答辩人诉求二提出填满答辩人的屋后深沟,其实并非什么深沟,而是答辩人在自己的屋后留出的排水设施。就这点,被答辩人是无权说三道四的,因为答辩人是在自己的地面上留排水设施,如果有少部分使用到前后屋的公共采光部分,由于是地上排水,并未影响到采光的功能,被答辩人是无权就此指责答辩人的,因为他侵权违约在先,被答辩人在2米采光位置建有2.2宽伸出的走廊,首先侵占了两户的公用采光地,赠与书说未拆建前保持原状,但现在已拆建,被答辩人也应立即拆除妨碍公共采光的走廊部分。 何况答辩人所建房屋的地基是顺着街道面而建,在城市里新建房屋的地基都要按市建规划及街道规划来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违犯,由此造成答辩人屋后与被答辩人交界处有约0.6米宽的地面铺成与答辩人屋肚内地面水平,其作用首先是作排水用的,防止被答辩人的积水渗入答辩人屋内及渗湿墙壁;其次是防止答辩人的后门不被高出一截的土面堵住。答辩人在屋后仍有0.2米作排水用,至于公用采光部分,答辩人也有权在不影响双方采光的情况下作一些有利于排水防潮的设施,被答辩人无权在自己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对答辩人作恶人先告状的事。 再次,无论是赠与书或是双方协议书,均没有约定在留出内空1.2米宽的通道中允许被答辩人可以在作排水沟及作通水电的另外用途。反而是在双方于2001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第二点中约定,在答辩人的一楼屋肚内西边留出内空2.2米宽的通道的土地所有权和建筑所有权归答辩人所有;这个约定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现在答辩人拆旧建新的房子登记在四名答辩人的名下,房子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归四名答辩人所有。因此,如果答辩人不同意,不论出于什么样的藉口,被答辩人完全无权要求在2.2米宽的通道中作排水沟及作通水电的另外用途使用。退一万步说,即使是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也只能按照役地权的规定每年向答辩人交纳租金才能使用,并且租金是有利于答辩人,否则一切只是空谈。何况答辩人完全是何以在其房子上自行通水通电通排水沟,也十分便利。再加上,在2015年6月5日,被答辩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XX申请XX镇X社区居委会调解,在居委会支书XXX到现场调处下达成调解结果:(被答辩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原告起诉状中称)叔叔XXX同意把原来从侄子XXX等房屋地下经过的排水沟改道,改从自家房屋地下流到公共排水沟。 因此被答辩人在在留出内空2.2米宽的通道中作排水沟及作通水电使用完全是无理要求,完全不符合法律和实际,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被答辩人只想着有利于自己的生产,方便自己的生活,却是以侵害别人权利为代价的,有一句话叫团结互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是堂兄弟,兄弟之间本该兄友弟恭,相亲相爱,被答辩人今天却把兄弟告上法庭,致使兄弟反目,加上在建房过程中,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其父和家人多次无理阻挠,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答辩人:XXX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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