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06 08:46) 点击:946 |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苏超家律师文档 申请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广西XX市XX镇XX村XX组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广西XX市XX镇XX村XX组X号。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XXX人民法院(201X)X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的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XX市人民医院XX外科诊断为:1、阴囊左侧一斜行裂伤口约X厘米,深达提睾肌,左睾妨外露;初步诊断:阴囊左侧裂伤。 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X级. 被申请人在案发后没有悔罪表现,案发至今,被申请人及其亲属从未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表示歉意,申请人亲属也从未得到被申请人及其家人的任何赔偿。 从受案登记表可知,2015年X月X日,被申请人XXX向公安报案,只是对其爱人XX在与人争吵中被打伤,而对其本人伤害到申请人XXX的犯罪事实只字不提,隐瞒不报。 在公安机关X月X日对申请人XXX被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后,被申请人XXX从来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及坦白。XXXX公安局XX镇派出所多次对被申请人XXX传唤,但被申请人XXX拒不到场配合。直到2015年X月XX日,在事发X日后,被申请人迫于压力才到XX镇派出所,在XXX镇派出所长,所指导员和申请人聘请律师、申请人的父亲等众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是极力否认其犯罪行为,并且拒绝赔偿和道歉。 2、申请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 申请人一直在广东工作,案发当天刚好是回家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见到被申请人XXX殴打其大姐XXX,因而上前劝架,不想被斗红眼的被申请人XXX死缠烂打,并被他用手抓伤下阴左阴囊导致轻伤X级。申请人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过错,为何一审说申请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难道申请人主动希望被申请人XXX抓伤下阴左阴囊导致轻伤X级? 3、从法律上看,被申请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是错误适用法律 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意见》将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明确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之前。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结合本案,被申请人报案只是说明其妻子因打架被受伤,对其犯罪事实只字不提,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仍极力否认其犯罪行为,说是申请人自己抓伤的,并且拒绝赔偿和道歉,完全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因此,与其被申请人在犯罪后既不自动投案, 更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申请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一审法院如此认定被申请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否是一笔错得离谱的糊涂帐? 在一审庭审中,XXX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员也对被申请人辩护人所提出的自首辩护意见进行了类似以上的辩驳,然而,一审拒不采纳,不知是有意偏袒还是有其它原因?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XXX人民检察院提请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申请人:XXX 2015年X月X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